环境信息公开
一、基础信息
单位名称 | 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 | ||
组织机构代码 | 91350200761729496X | 法定代表人 | 姚明 |
生产地址 |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岭路68号 | 联系电话 | 0592-6297833 |
所属行业 |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| ||
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| 主要从事织带饰品的生产加工,年产量近8000吨,产品远销海内外 |
二、排污信息
大气污染物 | ||||||||||
排放口数量 | 1 | |||||||||
排放口编号或称 | 排放口位置 | 排放方式 | 主要/特征污染物名称 | 排放浓度(mg/m3) | 监测时间 | 监测方式 | 排放总量(吨) | 核定的排放总量(吨) |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(mg/m3) | 是否超标 |
废气排放口(DA001) | 3号楼楼顶 | 排气筒 | 非甲烷总烃 | 7.72 | 2023.7.6 | 委托监测 | 7.71 | 12 | 40 | 否 |
废水污染物 | ||||||||||
排放口数量 | 1 | |||||||||
排放口编号或称 | 排放口位置 | 排放方式 | 主要/特征污染物名称 | 排放浓度(mg/L) | 监测时间 | 监测方式 | 排放总量(吨) | 核定的排放总量(吨) |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(mg/L) | 是否超标 |
废水排放口(DW001) | 1号楼北侧) | 综合处理后排放 | CODcr,氨氮 | CODcr:88 氨氮:2.13 | 2023.12.7 | 委托监测 | CODcr:0.76吨氨氮:0.026吨 | CODcr:2.19 氨氮:0.19 | CODcr:200 氨氮:20 | 否 |
固体废物 | ||||
废物名称 | 是否危险废物 | 处理处置方式 | 处理处置数量(吨/年) | 处置去向 |
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(HW08) | 是 | 焚烧 | 0.2501 | 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、厦门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|
染料、涂料废物(HW12) | 是 | 焚烧 | 3.9167 | 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、厦门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|
感光材料废物(HW16) | 是 | 焚烧 | 0.2369 | 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、厦门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|
其他废物(HW49) | 是 | 焚烧 | 27.3396 | 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、厦门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|
三、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
设施类别 |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| 投运时间 | 处理能力 | 运行情况 | 运维单位 |
废气 | 废气处理系统 | 2022.6 | 1510000m3/h | 正常 | 姚明织带 |
废水 | 废水处理站 | 2022.6 | 2000吨/日 | 正常 | 姚明织带 |
固体废物 | 危废仓库 | 2022.6 | 30m3 | 正常 | 姚明织带 |
四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| ||||||
建设项目名称 | 环评批复单位 | 环评批复时间 | 环评批复文号 | 竣工验收单位 | 竣工验收时间 | 竣工验收文号 |
织带饰品生产加工项目 |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 | 2021.9.13 | 厦集环审【2021】132号 | 自主验收 | 2022.8.24 | 自主验收 |
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|
五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| |||
备案部门 |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 | 备案时间 | 2022.2.25 |
主要内容 | 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(应急预案编号:350211-2022-003-L)适用于由公司组织或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。具体包括在本公司区域内或本公司环境危险源由于燃烧爆炸、泄漏等引发的环境污染、人员中毒、疏散、转移、生态破坏、饮用水污染、环境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或由上级政府、环保部门认定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。 纲要如下: 1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; 2、 附件; 3、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; 4、 突发应急资源调查报告; 5、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; 6、 环境应急预案详审意见及备案表。 |
填表说明:
1、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,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,
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,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,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,
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,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
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。
2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,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,
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。
3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,依法可以不公开,
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4、此件公开发布。